绍兴市

全面排查即将启动重点查社保与证书注册单


↑点击   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57号),将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全面排查即将启动!重点查社保与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

  (一)自查自纠(年12月至年1月底)

  (二)全面排查(年2月至年6月底)

  (三)指导监督(年2月至年9月底)

  根据《通知》要求,第一阶段自查自纠进入倒计时,很快将进入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在全面排查阶段,《通知》要求: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通知》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提出: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一篇《一份公函“牵”出16名“挂证取酬”人员》文章,引起行业内人士的   一份公函“牵”的“挂证取酬”发生在福建厦门,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发给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组织人事处的《关于协助核实陈某等7人公职身份的函》引起了纪检组的注意。

  纪检组对公函中提到的7名人员发出函询通知,并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信息,通过填报表格,对该局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很快,16名存在“挂证取酬”行为的人员浮出水面。

  纪检组经研究决定,对主动退缴违规所得并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认识到位的,予以宽大处理;限期不退缴违纪所得的,严肃查处。在纪律教育之下,16名同志已退缴违规所得14万元,所涉“挂证”资格证书均已主动申报注销。

  扩展阅读

  《一份公函“牵”出16名“挂证取酬”人员》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某领导主动找到市纪委监委派驻该局纪检组组长李少安,交代自己违规“挂证取酬”的问题。

  事情还要从年年底说起,驻厦门市建设局纪检组在对该局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例行检查中,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发给该局组织人事处的一份公函引起了纪检组的注意。

  这封《关于协助核实陈某等7人公职身份的函》,反映市建设局及下属单位职工陈某等7人在任职期间将各自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挂在某企业的问题。李少安找到有关负责人一问才知道,该局对公函反映的问题只进行了初步自查,并未深究。

  纪检组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挂证”行为是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到非供职企业名下,以获取报酬,已被《行政许可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还会对建筑行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纪检组决定介入调查。

  随即,纪检组对公函中提到的7名人员发出函询通知,并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信息,通过填报表格,对该局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很快,16名存在“挂证取酬”行为的人员浮出水面。

  接下来,该如何处理呢?依照行业法规,对违规挂证人员的处理主要是撤销其资格证书,对于个人则无其他处罚措施。

  纪检组经过研究讨论,一致认为对待这个问题要从全面从严治党上考虑。公职人员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在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报酬,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也扰乱相关行业的市场秩序和职称、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由于涉及建筑行业,还可能给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收缴违规所得并对涉事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既是贯彻党规党纪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对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纪检组经研究决定,对主动退缴违规所得并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认识到位的,予以宽大处理;限期不退缴违纪所得的,严肃查处。在纪律教育之下,16名同志已退缴违规所得14万元,所涉“挂证”资格证书均已主动申报注销。

  刚刚,再有3人因“挂证”被住建部公开通报。除撤销注册证书之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陈芙蓉: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杜彦: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资格证书注册在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左学咏:在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挂证“可谓是建筑行业顽疾,年2月,“挂证”专项整治将全面排查阶段!

  对于“挂证”的朋友,建议抓紧最后几周时间,做好整改。特别是“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尤其要注意。

  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一、整治对象:包括个人、企业、中介机构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挂证相关单位;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自查自纠、整改时间自年12月至年1月底;2月份开始,进行全面比对排查。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

  二、主要手段:

  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三、从严处罚: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文后给出了大家关心的23个挂证相关具体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用。

究竟什么是“挂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近日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中强调: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和《通知》,我们不难得出:“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就是“挂证”。

线上线下3种方法查挂证

根据《通知》内容,本次“挂证”专项整治中,在“全面排查(年2月至年6月底)”阶段有三种方法查处“挂证”。方法一

《通知》原文: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该方法通过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住建部门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方法二

《通知》原文: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税收信息系统的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二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方法三

《通知》原文: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方法三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则判定为“挂证”。

具体哪些行为属于挂证?

◆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

◆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

◆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

◆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分别在两家单位;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

◆跨省:A省生活,并让A省B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C省D单位,D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

◆同省:A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B单位上班;

◆······

“挂证”人员怎么办?

在两个月整改期内尽快注销

住建部给出两个月时间整改,即年12月至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注意,从明年2月起,将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

证书被强制扣留,怎么办?

《通知》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23个挂证具体问题解答

这23个挂证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挂证企业,度川管理研究部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住建部要尽快对“挂证"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能含糊不清。到底是“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还是“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网友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例如很多国企内退、下岗人员单位不发工资只给缴社保,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

回答:该网友的建议很有建设性,文章留言中也有很多相同疑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确需要明确给出“挂证”行为准确定义。

该网友认为“挂证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我们认同前半句,后半句我们认为可以修改为“以社保为基础,若不一致者需予以说明。”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主管部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不能够搞成“一刀切”

问题2: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所以我们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

问题3: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4: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5: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

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

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6: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7: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8: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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