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顺利出台


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游艇意外的家庭或个人用于农(林)业生产、生活的船舶如何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6月1日“东方之星”灾难事故引发了社会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关注,而完善、健全、成熟、可操作的法规成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生命安全带《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顺利出台,将有利于水上运输的安全、通畅、高效,为全省水运经济发展和全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较之前的相关法规有两大创新内容一是创新性规定船舶和船员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客运企业应定期开展客运航行安全评估,在水源保护区从事客运经营的还应建立并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应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当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方可上岗,船长必须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明确“船舶遇险决定弃船时,船长应最后离船”;二是首次对内河农(林)自用船舶进行了规范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内河农(林)业自用船舶的管理制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海事管理机构、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同时,《条例》还对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四层级管理主体、对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应有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界定

7月3日上午9:30,绍兴市港航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5个分会场通过视频会议同时学习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频会议上,省港航部门的相关专家介绍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绍兴市学校安全平台背景及过程,并逐条逐款进行了讲解,指出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同时,就做好条例实施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

据悉,自2005年5月起省交通运输厅组建专门班子开展《条例》的相关工作,可谓“十年磨一剑”最终在5月27日,《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7条,对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的管理、通航保障和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做出了规范至此,涉及港航的水路运输、航道、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等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全省港航管理法制体系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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