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嵊州市人民政府


  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嵊市委办发〔201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绍兴美景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艇湖塔-城隍山临城山脊线-新光药厂北围墙-环城公路(罗小线)-城南大桥-新昌江东侧-甬金高速公路-上三高速公路-嵊州宾馆北-艇湖塔以内的行政区域。

  二、禁止经营、燃放时间:自2015年2月1日起,除农历三十日至次年正月初七允许燃放外(其中农历三十、正月初一允许全天燃放,正月初二至初七允许7时至24时燃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区双禁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在市区双禁区内,公安部门不再审批任何形式的焰火燃放活动,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市区双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查处。

  四、在市区双禁区内,安监部门不再新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原已批准发证的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到期后,不再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三江街道办事处、剡湖街道办事处、鹿山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烟花爆竹双禁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对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本通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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