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无时不在同法律打交道,诸如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以来审结的大量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参考。
一、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1.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而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2.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因此,民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3.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民营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民营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时很可能会由民营企业对业务人员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担责。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4.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5.方式期限不明确的履行风险合同的履行一般都订有方式和期限,对此约定应当尽量清楚明确。有些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或期限约定不够严谨,导致纠纷产生。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实际履行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6.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法院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往往很难被最终采信。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再行提出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其异议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未超过异议期间,很多时候鉴定程序也无法启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检材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因此,双方确认并保存样品或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质量争议,对于今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7.合同效力的认定风险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订立和履行合同。但这也是有限制的,其中之一就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或者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就难以达成企业的订约目的,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产生经济损失。
附:相关典型案例
陈某以某服饰公司名义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供货协议,由朱某向该公司供应针织布。朱某按约供货,陈某与某服饰公司均未支付货款。朱某起诉称,他是与陈某进行交易的,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职员,其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系职务行为,公司对此也出具证明予以认可,故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由其另行主张权利。
周某为王某加工袜子,双方对周某交付的加工物数量发生争议。周某称部分加工物系根据王某一方的指示交付给了某定型厂,但王某否认曾作此指示,周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对该部分加工物数量不予认定。
某公司与毛某存在大理石买卖业务,某日该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货款若干,同日毛某向该公司出具收条。在诉讼中,该公司主张收条和支票系两次付款,毛某主张收条中的款项就是支票项下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收条出具时间与支票交付日期一致,金额也完全相同,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最终认定收条和支票指向同一笔款项。
某纺织公司委托某印染公司加工布匹,双方对已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有争议的两笔款项,案外人邵某虽承认收到款项,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邵某有权代表某印染公司收取款项,在缺乏其它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该两笔款项不能认定。
某公司与杨某订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每走一车设备,付一车设备款”。如果进行实际履行,那么到底应当何时进行交付将产生重大争议,因为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鉴此,二审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消除了隐患。
甲纺织公司与乙纺织公司存在坯布买卖关系,甲公司抗辩认为,其中5匹坯布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鉴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启动鉴定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检材,即确定问题坯布属于本次交易坯布的一部分。因为坯布属于种类物,现缺乏证据来认定问题坯布系乙纺织公司交付的坯布,所以对于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某针织公司与某袜业公司存在袜子买卖业务,袜业公司拖欠针织公司货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袜业公司支付一定货款后,其他互不追究。后袜业公司起诉要求针织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针织公司抗辩,双方协议已经明确,在针织公司减让货款后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税收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予以排除。而增值税的征收与发票的开具、交付紧密相连。不开具、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约定可能冲击我国正常的财经秩序,不宜认定其效力,判决针织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增值税发票。
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8.违法发包承包的风险在建筑领域,部分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在中标前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标前合同,致中标合同和标前合同均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有的发包方不注重审核承包方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方,有的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而这些均会导致合同无效。此外,部分合同缔约主体对合同条款确定的不够审慎,存在约定不明或约定前后矛盾导致争议发生。
9.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以外的施工人员、普通员工对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签证单等随意签字,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未经发包人签字;施工方对资料保管不善,导致遗失、遗漏等。还有的企业对于逾期竣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不够重视,导致拖延工期、拖延付款、工程质量低劣,引发违约风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业行使该项权利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附:有关典型案例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于年1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承揽施工甲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年1月30日。年11月30日工程停工,双方就已完工工程进行决算。年1月11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主张已完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即年7月31日前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于年1月11日主张优先受偿权超出法定期限,故驳回了其要求就工程价款优先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三、与民营企业治理有关的风险点
10.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或者设置期限超长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可能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11.隐名投资下的权利风险段时期内,受当时法律、政策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经营策略等需要,股东资格名实不符的情况较多,应当及时通过变更登记或订立合同来厘清双方权利义务。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企业和企业家尽量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12.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败诉风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有时候会受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制,股东知情权诉讼是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只要股东没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附:有关典型案例
王某系某贸易公司的登记股东,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宋某与王某签订的出资协议载明,王某所持该公司24%的股权实为宋某所有。年6月,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将该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宋某以其为该24%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翁某要求查阅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不和才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公司以此主张翁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理由不成立。
四、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13.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当民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4.未投保工伤保险的风险有的企业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而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将由该企业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与劳动者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形成书面证据,当发生劳动争议,企业不能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时,根据证据规则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外,劳动关系解除后,如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则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有关典型案例
B系A公司员工,A没有为B缴纳工伤保险费。年3月30日,B在单位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后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年6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B伤残程度为八级。B经仲裁后起诉A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B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元。
五、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风险点
16.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利用、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或者是技术防范不到位,致使数据库里的消费者消息被窃取,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触犯刑律。
附:有关典型案例
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信息公司工作期间,因有客户提出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张某在征得公司经理被告人潘某同意后,将被告人潘某发送给其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该客户,该客户将人民币元汇入被告人潘某的账户中。经查,被告人潘某、张某共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邮箱、赌博网站账号及存提款记录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法院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犯罪所得元予以没收。
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风险点
17.技术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风险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系技术服务合同的核心条款,企业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前述内容。另外,对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对获取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义务等也需尽量明确,否则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18.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风险企业在注册商标后,应规范使用商标,否则,即使已经注册商标成功,因不规范使用,仍然存在侵权风险。
19.“搭便车”引发的侵权风险部分企业攀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标识等,构成侵权。
20.随意宣传引发的侵权风险为方便起见,有的民营企业从图片网站或者其他网站中找到相应的图片用于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或白癜风能否治好北京专治白癜风的医院有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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