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本公告从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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