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年度

五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的通知

绍柯地税发〔〕1号

各税务分局、轻纺城所,各涉税科室,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14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年度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年度结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年度结算的范围

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原办法征收的单位除外)均纳入年度结算范围。

二、年度结算的时间要求

五费年度结算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布置、结算阶段,自年1月3日起至年5月31日结束,其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结算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结束。分局(所)对缴费单位进行布置和政策辅导;各单位完成有关事项报批,并上报年度结算表,上报时间与所得税年度结算同步;分局(所)完成对各单位五费的补退。二是总结上报阶段,自年6月1日起至年6月20日结束。分局(所)对五费年度结算工作进行总结,上报相关资料。

三、年度结算相关政策

(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保险费年度结算所属期均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非本企业职工,挂靠企业参保的,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不得在企业税前进行扣除,同时企业应及时为挂靠人员办理转出手续。

(三)并入上级单位征收的单位,其年度结算由上级单位统一进行,上级单位须将汇总的年度结算表和分户年度结算表一并报所属税务分局(所)。

(四)工资扣除

对企业发放给下列四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缴纳五费时可以根据以下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1.协议养老人员;

2.在校实习生;

3.已在外地外单位参保的人员;

4.按人事代理身份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基本养老费可扣除工资为上述全部四项。

医疗保险费可扣除工资为上述第1、2、3三项,第4项不得扣除。

生育、失业保险费可扣除工资为上述第2、3两项,1和4两项不得扣除。

工伤保险费上述四项均不得扣除。

对上述第3项扣除项目,其允许从单位缴费基数中扣除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在外地外单位的实际参保基数。

以上四类人员的工资扣除须经各分局(所)核实后,申请单位才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同时自年1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号)规定计算五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取消以上关于协议养老人员、已在外地外单位参保的人员、按人事代理身份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等可扣除项目。

(五)执行中的部分政策列举

1.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1号)第26条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文件精神,关于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可以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的规定自年10月18日起废止。

2.“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号)

3.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19号)

4.从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47号)

(六)年全年社保核定缴费基数为元(以%档计算),3倍工资元。

四、工作要求

(一)五费合征是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一步,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通过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年度结算,巩固征管成果,提高征管水平,夯实费源,确保五费年度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费年度结算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各分局(所)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缴费单位进行宣传和辅导,使各缴费单位能准确把握好相关的政策,了解掌握年度结算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时做好年终自行申报工作。

(三)分局(所)受理时应予以审核,对不符合实际的,要予以退回。同时要加强纳税评估,把五项社会保险费作为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掌握各种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各单位结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年1月9日

柯桥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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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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