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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报工作,现就开展年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对象
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或各区、县(市)局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在册的内外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存续期间均应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上述市场主体无需提交年年度报告。
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等已不在册的市场主体,不允许报送年度报告。二、年度报告时间期限
年度报告的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三、年度报告的方式
各类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采取电子化在线网上报告方式,由企业登录全省公示平台(
采用电子报告方式报送的市场主体,发现其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有错误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修改的,可以在6月30日前自行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操作,所有修改记录在全省公示平台上一并予以公示。采用纸质报告方式报送的市场主体,可以在6月30日前再次向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再次报送的年度报告材料与原报送年度报告表一并归入年度报告档案。其他
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下属市场监管所(分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详见全省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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