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市柯桥区抗癌协会章程


绍兴市柯桥区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绍兴市柯桥区抗癌协会,英文ShaoxingKeqiaoCancer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绍兴市柯桥抗癌协会的成立是以医院牵头领导,绍兴市柯桥区卫生计划和生育管理局的批复支持,医院院长马高祥、医院主任医师董涛为主、在医护人员李海金、十二年抗癌明星陈福英,华通医药公司的配合和支持下联合发起的。他的成立将会个人和集体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医疗战线、医药公司、癌症病人三为一体连锁作用,在癌症预防、癌症治疗、癌症病人的术后康复等方面将更为优势。所以绍兴市柯桥区抗癌协会是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紧跟党的十八届战略步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健康生活,加强对肿瘤知识的广泛宣传、典范报道,增强社会对肿瘤的普遍认识,促进肿瘤医学事业的发展,促进抗癌知识的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广大人民身体健康、为抗癌事业服务。认真履行肿瘤科技工作,提高全民素质和健康素质,使社会上更多的人懂得预防癌症知识,阻止癌症的更多发生。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组识群体抗癌的力量,关爱癌症病人,对困难病人给于帮护。培养肿瘤病人群体抗癌的信心和能力,组识各种活动,使肿瘤病人在抗癌及康复过程中树立积极心态,帮助提高肿瘤病人抗癌知识,提高肿瘤病人的生活质量及生存率。协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柯桥区卫生计划和生育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柯桥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柯桥区政府。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轻纺城大道号华通医药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癌知识水平。

(二)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三)以绍兴市柯桥医院为主体成立早期癌症筛查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及早发现癌症,得到早期治疗

(四)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

(五)把健康护贫工作作为精准抚贫精准脱贫的办法。积极反映癌症患者的实际困难和正当诉求,呼吁和争取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癌症康复事业,帮助需要帮护的癌症病人。

(六)开展康复咨询服务,指导癌症患者进行心理、医疗、药物、饮食等科学的康复治疗,积极探索癌症康复道理。

(七)加强与兄弟抗癌组织的联系,开展经验交流。遵循“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治会、以德治会。

(八)定期举办保健、康复、心理、饮食等方面的知识讲座、专家咨询及病友交流会,宣传有效的抗癌方法和治疗手段,推动抗癌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九)开展丰富的健康文艺活动,给患者一个心灵的港湾和交流的平台,每年在世界抗癌日、全国肿瘤防治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举办联欢会、文艺演出、游戏活动、医学演讲会、评选优秀抗癌明星。组织安全氧吧吸氧,相互关爱、愉悦心情。

(十)组织肿瘤学科专家,心理咨询师定期为患者免费进行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心理治疗。

(十一)提倡科学健身,运动导引保健。体育锻炼能增强免疫功能防癌抗癌,组织患者根据自己的体能,选一些传统的健身功法,如太极拳、太极剑、保健功、气功等,常练可以固肾气、壮筋骨,精神开朗,生活规律,劳逸结合,改善脏腑机能,调节神经功能,促进病人康复和全民健康。

(十二)组织抗癌明星,零距离接触患者现身说教,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心理氛围和人际环境,激励患者与疾病抗争的斗志。

(十三)制定会员医治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患者积极参加抗癌协会,使患者摆脱疾病带来的孤独感,真实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十四)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绍兴市柯桥区癌症病人及支持防癌抗癌事业的热心人士;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遵守本团体规章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医院病理报告;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患者住院必须得出院后半年以上才能报名批准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及各类健康、康复知识的培训;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要求本会给予防癌抗癌学术咨询;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负责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领导分支机构,决定团体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经费开支、接收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年11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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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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