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2015年绍兴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新实施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执法手段,市环保局以新法实施为契机,提出打造全省环保执法最严城市的目标,开展“越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执法检查高压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年共立案起,处罚金额达万元。其中,办理了全国首例企业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案件,开出了全省首张废气“按日计罚”罚单,万案值居全省前列。

全市首例因未批先建责令关停案

年4月3日,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绍兴佳诚轻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从事白胚布染色加工作业,存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绍兴市环保局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相关设备并处罚款20.25万元。

涉气项目少批多建、未经“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案

该案件为越城区第一例涉气违法建设项目少批多建案件。年10月21日,越城区环保局对绍兴鑫泰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吨高精铝箔建设项目已经环评审批,但审批文件明确要求不设锅炉,不得进行电镀、酸洗、熔炼等前道工序,而该公司擅自建设1台5吨铝熔炼炉并投入生产,同时存在废气处理设施破损并停用,导致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大气环境的行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停止铝熔炼炉生产并处罚款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省首例废气“按日计罚”案

年3月,柯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绍兴市环保局执法、监测人员,对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1号烟道废气根据按日连续处罚程序进行多次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了《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达到相应整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作出了万的处罚决定。该案件为全省第一起废气按日连续处罚案,且处罚案值较大居全省前列。

跨区联动执法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年3月17日,上虞区环保局会同当地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蚀刻液(危废代码HW22)擅自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上虞区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万元。该案件为上虞区首例跨区联动执法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全国首例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案

年10月9日,诸暨市环保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绍兴市环保局要求,查实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诸暨市环保局责令其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处罚款1万元。该案件为全国第一起企业信息未及时公开被处罚的案件,受到环保部翟青副部长批示肯定。

超标三倍排放含重金属铜废水被追刑责案

该案件为新昌县首例因进管废水(含铜)超标三倍被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年7月30日,新昌县环保局发现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酸洗车间废水收集池的自动泵因垃圾堵塞不能正常运行,导致酸洗废水倒流并漫过酸洗车间与生产大车间的混凝土封堵处(封堵处上方有30cm的空隙),最终未经处理,流入污水总管。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新昌县环保局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了查封和移送公安。8月20日,县检察院对2名主要责任人实施批捕,10月19日已进行起诉。

全市单起案件刑拘人数最多的环境犯罪案

年10月28日,嵊州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嵊州市宏通喷塑厂擅自将酸洗工序中产生的大量酸洗废液及残渣,运输到嵊州市三江街道上扬村陈塘渠边的圆形建筑物内,违法倾倒于该建筑物水井中,共计倾倒危险废物约16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童某、丁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全市首起因焚烧工业垃圾被处罚案

年10月24日,绍兴市环保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王某在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改造项目空地上,焚烧铁丝网、油漆桶等垃圾,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污染周边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处罚款元。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首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并按新《环保法》要求移送公安的案件。年7月1日,绍兴市环保局袍江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绍兴市越城区涤龙干洗中心(租用浙江欧利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一层标准厂房从事生产)将洗涤废水分别排入厂房南面、西面的雨水井内。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停产整改,停止排污。次日16时左右,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生产,经查系该公司管理人员蒋某擅自让工人开工生产。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被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款5万元。

首例跨境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年4月14日,绍兴市环保局滨海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滨海新城世纪大桥南塘路上堆有大量擅自倾倒的棉纺织品废料。经查,上述废料共50包,合计5吨,为绍兴市永凤敷料炼漂有限公司交由个人后,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绍兴市环保局滨海分局作出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绍兴环保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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