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关于采取税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计(大写):贰拾贰万零陆佰伍拾贰圆整(¥元)
绍柯国税稽强扣(2014)2202号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绍兴县报
税款(大写):陆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圆玖角柒分(¥61,585.97元)
2014年7月16日
罚款(大写):壹拾肆万贰仟玖佰柒拾圆柒角捌分(¥142,970.78元)
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
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瑞丰银行的三个存款账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入国库:
滞纳金(大写):壹万陆仟零玖拾伍圆贰角伍分(¥16,09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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