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市柯桥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情况介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专职委员钱峰

(年4月16日)

按照统一安排,下面由我向各位介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财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一、柯桥法院破产财产处置的总体情况

从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院共处置破产财产36.95亿元,盘活土地6,.87亩,厂房.75万平方米,机器设备4,套(台)。尤其是近两年成效更为显著,年远东石化整体资产变卖成交价10.14亿元;年南方石化土地厂房及设备等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我院的破产财产处置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年至年上半年,这一阶段破产财产处置周期长、总体难度大。扣除债权申报、审计、评估期间,一个破产案件用于财产处置的时间平均须历时一年左右,拍卖成交率仅为20.35%。以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为例,资产处置耗时33个月,前后经历8次拍卖、一次变卖,才最终处置。

第二个阶段是年下半年至今,我院对破产财产处置采取了有效措施,普遍性的处置难、周期长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此期间,我院共进行了次网络拍卖,成交85次,成交率达到56.66%,其中溢价成交64次,溢价成交率42.66%,最高竞拍次数达次,溢价率达到.51%,一次拍卖成交36次,一次拍卖成交率达到34%。处置周期也大幅缩短,最快的处置时间仅用时54天。

二、前期破产财产处置难的原因

我院从调研和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前期破产财产处置困难的主要原因有:

1、破产企业所处行业不景气,产能过剩严重,难以吸引有效投资。受区域产业影响,我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8成企业是与纺织、印染、化纤有关的,企业类型集中。近年来,纺织、印染行业整体景气度不高,难以吸引有效投资,对资产处置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2、税费负担重,交易成本高。目前对破产财产的处置还没有配套的税费减免政策,破产财产处置税负重、环节多,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潜在购买人的购买意愿。

3、资产结构复杂,处置难度大。有证厂房、无证厂房交杂,权属不清、混合情况较多,如我院审理的绍兴富浩纺织有限公司、飞泰“1+6”公司中均出现土地系向村集体租赁,而厂房系企业自身建造,并有权属证书的情况。破产财产处置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及协调,处置难度很大。

4、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格局尚不完善。前期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市场开放度不够,市场容量有限,影响了财产处置的效果。

三、主要的应对措施

针对困难和问题,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迎难而上,积极探索,形成了以“网拍为主、破产招商为辅、多元并行”的资产处置模式,取得了积极成效。

1、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一直以来破产财产的处置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拍卖模式进行。从年开始我院全部破产财产处置均由管理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此种做法的优点有三,一是扩大拍卖范围,二是节约处置成本,三是减少中间环节。年以来,我院共进行了次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其中单次拍卖资产超亿元计16宗,最高单笔成交金额6.88亿元。年举行70次拍卖,共计成交56次,成交金额超19亿元,盘活厂房面积33.48万平方米,释放土地资源1,余亩。

2、破产招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对接产业转型升级。我院定期向区帮扶办提交拟处置破产财产情况,由区帮扶办转达相关镇街,再由相关镇街对相应的破产财产向潜在的买家进行推介或招商,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一方面将破产财产处置与镇街的招商工作挂钩,并作为镇街年底考核评优的指标;另一方面将政府的招商帮扶政策精准聚焦到买受人受让资产后的产业升级上。我院成功处置南方石化等三公司的资产后,积极引导买受人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配套地方产业和招商政策,买受人通过增加投入数亿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届时,其产能将占全国市场的10%左右。

3、形成破产财产处置的多元体系。一是以变卖作为拍卖原则下的保底措施。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增设变卖程序,即在经过两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授权管理人变卖财产。由管理人在变卖程序中发布公告,如在公告期只有一人报名的,则直接变卖;如有两人报名的,则重新网拍。此种模式有效地保障了拍卖模式的不足,丰富了破产财产的变价体系。例如,我院审理的赐富“1+4”公司生产性资产及远东石化整体资产均是在两次拍卖流拍后,分别以8.8亿元及10.14亿元变卖成功,相应的产能已完全恢复,总计2,多亩的土地再次利用。二是以拆迁作为常规措施外的有力补充。对有拆迁可能破产财产所在区域,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与地方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协商,一方面支持地方的拆迁工程进展,另一方面也有力的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如我院审理的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厂房、土地经过五次拍卖均流拍。在相关拆迁政策出台前,辖区政府主动与我院联系,经协商最终获得余万元的拆迁补偿,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工作同步高效推进。三是以不良资产处置作为破产财产处置的终结措施。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主要的处置方式为诉讼清收、执行清收、协议清收,但对于无法清收的债权缺乏有效的“终结处置机制”。为此,我院创新处置方式,由管理人制定债务人债权对外清收方案,参照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模式,将企业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的处置一并归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拍卖、变卖等变价模式适用于权益类资产,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今后我院将继续积极探索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新路子、新方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企业帮扶工作,助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

谢谢!

原文出处:浙江法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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