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诸暨某企业土地使用权一女二嫁多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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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深冬季节,冷风刺骨,寒气遍布每个角落。来自浙江康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旺达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悦美心灰意冷地向媒体反映,浙江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简称东和乡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把提供给康旺达公司的土地在不知情下持续涨价,非法转卖,导致企业土地使用权“一女二嫁”很多年。而浙江朝晖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朝晖公司)与东和乡政府暗箱操作致使李悦美投资损失巨大,血本无归。李悦美对此深感疑惑:土地使用权“一女二嫁”这种怪异模式下,承包者的权益应由谁承担?她希望相关部门要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者责任,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康旺达公司以加工绿色农产品享誉八方

原诸暨市康旺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因企业升级更名为浙江康旺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年由东和乡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康旺达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农业开发与服务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以当地独有的竹笋、板栗、珍珠蚌肉为原料,开发系列休闲食品。自成立以来,企业产品市场销售连年上升,在浙江、上海、江苏、北京、新疆等地已建立成熟的市场,并热销网络。

康旺达公司采用基地加农户模式,成立康旺达竹笋专业合作社形成订单生产基地,联结当地农户提供竹笋、食用菌、板栗、梅干菜等无污染、质量可靠的绿色农产品,成为绍兴市唯一的珍珠蚌肉、竹笋、梅干菜、花生、板栗深加工规模企业,并被评为“浙江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创新成长型农业企业”“绍兴市农业龙头企业”“浙江妇字号企业”等荣誉称号。年通过浙江省科技厅推荐申报了“白哺鸡笋加工与保鲜技术研发国家星火计划”,年7月25日获得“白哺鸡竹笋加工与保鲜技术研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年通过发明专利。

东和乡政府承诺优惠条件吸引李锐美回乡办企业

据李锐美反映,她原在杭州经营企业,年,诸暨市东和乡政府让其回家乡办企业,为家乡农业做一点贡献。乡政府答应的招商条件为:乡政府协助提供厂房建设用地,当地农民自留地的征收补偿费、清苗补偿和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土地勘测、规划方案设计、通讯、水电工程设施等前期费用,先由投资方支付计入成本。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当地特色农业,年11月,乡领导多次与李锐美所在企业沟通,望企业尽快投产,企业要求办理用地手续,东和乡领导表示大力支持,并给予企业预留土地指标,口头承诺价格为13.6万元/亩,同时签订了投资协议书,乡领导承诺会尽快办理审批手续。

年至年,李锐美多次与乡领导沟通望尽快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均回复正在办理中。年3月,乡政府与国土局回应4月份土地可挂牌出让,出让价19万元/亩,企业在3月底备齐A、B地块所有款项准备购买,却于4月8日被通知图纸有误需修改,暂无法挂牌。经多次催促,对方回应图纸人员出差无法办理,8月底乡政府通知土地价格调整为25万元/亩。土地共挂牌出让.7平方米(其中A块地.1平方米,B地块.6平方米)。因土地连续涨价,考虑到企业发展中的实际情况,企业准备资金不够,就先拍下了B地块。当时乡领导也要求企业拍下A地块(A地块因地势、农户关系以及五家相关通讯企业线路迁移,企业前期已投入余万元),年年底因业务量增加,需扩大产能,企业多次向领导沟通,企业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迅速拍下A地块,并已经准备好A地块全部资金,而乡领导却说,可能要重新走程序。

在这期间,李锐美三天两头往政府相关部门跑,希望能早点把A地块拍下,怕再次涨价。果不出所料,年5月底,经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后均价为35万元/亩,与诸暨店口工业用地等同挂牌价,企业担心很难负担如此高昂的地价。

年8月,东和乡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康旺达公司用地手续,要求先支付征地费用。对已农转用的A地块、B地块同时土地进行依法挂牌出让,东和乡政府要求企业缴纳了A、B地块征用费。康旺达公司同意向东和乡政府支付了A地块土地征用费元、B地块土地征用费15万元。年10月,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B地块.6平方米土地出让金67万元。

康旺达公司正在购买中的A地块未被告知却被出让给朝晖公司

到年年底,康旺达公司要求重新拍下A地块,同意以25万元价格一次性付清A地块时,东和乡政府告知,由于A地块当时漏拍,可能需重新调整后再出让。年年底之后,企业不断催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康旺达公司A地块的出让手续,但康旺达公司用于仓库使用的A地块于年6月6日瞒着李锐美出让给朝晖公司。然而A地块的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和费用都是由李悦美支付的,东和乡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支付过任何征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于是,李锐美向诸暨市委办写信反映了企业受到不公待遇。东和乡政府于年6月26日送达了《来信事项受理告知单》,于年7月11日送达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了些日用品以表示歉意。

李锐美说,根据国土部21号令第九条:“在公布的地段上,同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木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规定和第五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规定,东和乡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将这一流标情况向李锐美反映,也没有按国土部21号令的相关规定为李锐美办理《康旺达十里坪村A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享受东和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并且也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征收、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康旺达十里坪村A地块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康旺达十里坪村A地块出让给了朝晖公司,挂牌出让程序不合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康旺达公司的利益。

康旺达公司被朝晖公司一再忽悠落入圈套

李锐美控诉,在与东和乡政府交涉康旺达公司A地块投入费用补偿期间,朝晖公司答应会承担补偿费用,并劝李锐美承租属于该公司的诸暨市江龙农产品深加工园区厂房,一则满足李锐美的生产场所需求,二则可在租赁期间给予康旺达公司A地块土地投入费用补偿,三则可为李锐美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在该公司的忽悠下,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李锐美要求给予康旺达公司A地块土地投入费用补偿,以支付厂房租金,但朝晖公司又忽悠:一码归一码,让控告人先付租金,再给A地块土地投入费用补偿款,于是李锐美就先支付了保证金8万元,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止房租费.4万元,物业管理费2.4万元。等李锐美再催讨A地块投入费用补偿款时,该公司提出A地块土地投入费用补偿款应由东和乡政府承担,拒绝支付A地块土地投入费用补偿款,李锐美觉得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已进入了圈套。

李锐美又到东和乡政府催讨康旺达公司A地块土地投入费用补偿款,东和乡政府经评估测算核准:康旺达公司十里坪村A地块投入费用转让款为1019.45元,向控告人出具了《康旺达十里坪村A地块投入费用转让评估》清单。年1月13日,朝晖公司只付了元,尚欠.45元,以及A地块土地征用费元,合计.45元,仍一直与东和乡政府相互推诿至今未付。

李锐美进退两难,为急于恢复生产,就在租赁厂房中投入了无法移动的建筑装修固定资产、可移动设备合计约万元。希望朝晖公司提供担保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但被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提供担保以致无法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链断裂,直到最终形成了双方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该公司出租的厂房三年时间未实质性交付给李锐美使用。

在康旺达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无法再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而被该公司强制锁住租赁的厂房大门,切断电源,逼迫李锐美向其签署以年9月1日至年12月5日为时间点的二年厂房租金欠条,并立即支付房租欠款利息5万元,付利息5万元并欠条签署后仍以未支付为由,锁住租赁厂房所有进出大门、切断电源,直到年8月逼李锐美以物抵租金签订《和解协议》,净身出户止。实质上近3年没有交付使用,使李锐美无法正常投产和融资,厂房所有投资全归朝晖公司拥有。

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的2年租赁期间,李锐美被忽悠按《厂房租赁合同》支付了该公司厂房租赁保证金8万元,租金.4万元,物业管理费2.4万元,并投入了租赁厂房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合计工程款约万元,设备投资约万元,总投资约万元,也没有投产使用过一天,损失巨大。因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又没有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没有实质交付使用,实属无效合同。

再接下来的时间里,朝晖公司法人王朝晖,为了继续抢占康旺达公司在经营中的B地块,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于年起诉李锐美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诸暨市人民法院出具()浙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该公司对于之前所欠李锐美答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却全部抵赖。该公司又依据()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欠控告人的.03元久欠不还,执行法院却不予合并执行,明显有失公平。

控告人以上述情况作为新证据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没有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和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为依据,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控告人的再审请求。

李锐美本是合法经营办企业的商人,因为当初相信了家乡政府招商引资让她回家乡办企业的话,把原本属于李锐美的土地“一女二嫁”给朝晖公司,而该公司所有投资化为泡影,最后反到官司缠身、负债累累,这一切让李锐美欲哭无泪、悲痛欲绝。

权威法律人士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群众利益无小事”,李锐美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此历经数年的案例予以核查处置,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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