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禁火令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禁火令》,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长:阮建尧
年8月20日
一、禁火时间: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灰、炼山、烧地坎草;
(三)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四)严禁进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玩火自娱;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都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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