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纳税创新冷星一位绍兴商人与税局的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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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神舟置业)董事长洪长根从村办企业做起,至今已有46年,年还被评为浙江省优秀企业家,从未和政府打过官司。洪长根名下还有另外两家“关联企业”,即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江桥二建)和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鼎峰水泥)。以上三家公司均为洪长根实际控制。

年5月,绍兴县人民政府要对江桥二建地块进行改造。因江桥二建执照在年被吊销,经协议,江桥二建的债权债务由鼎峰水泥承担,但鼎峰水泥没房地产开发资质。

年3月,神舟置业成立。

年11月,神舟置业与绍兴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万元买下这宗地。

年12月,杨汛桥镇政府与鼎峰水泥签订《鼎峰住商地块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定为.7万元。

神舟置业取得土地后,开展拆迁工作,向被拆迁户支出补偿费共计.54万元,并将该费用作为土地成本开发支出。

年下半年,绍兴市柯城区国税局钱清分局工作人员到神舟置业,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年10月,绍兴市国税稽查局(简称:市稽查局)对神舟置业做出所作税务处罚决定,认定神舟置业偷税,并处罚款.03万元。

市稽查局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相关协议,杨汛桥镇政府系委托鼎峰水泥实施拆迁,与神舟置业无关。神舟置业列支拆迁费.54万元,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并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

神舟置业认为:神舟公司取得运营资格后,镇政府与鼎峰水泥厂拆迁补偿协议条项所载内容之中,鼎峰水泥厂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神舟公司实施。神舟置业拿到的土地并非为“净地”,土地拆迁主体为神舟置业,且只有神舟置业才有拆迁资格。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神舟公司是《鼎峰住商地块拆迁补偿协议》的实质主体。

董事长洪长根则坚持认为:公司或许会有财务不规范之处,但绝不存在偷税行为,也并未给国家造成税费减少。神舟置业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被认定偷税,那么是否应该给鼎峰赔税?

年,“认死理”的洪董事长将绍兴市稽查局和浙江省国税局告双双告上法庭。

该案诉讼期间,作为神舟置业的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则委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副会长施正文、熊伟,对该案出具了《关于神舟置业公司拆迁成本税前扣除等争议的法律意见书》。三位“法界大神”认为:仅凭神舟置业列支拆迁费用不足以认定其偷税。

但两年多来,“敢死磕”的洪董事长则历经了一审败诉、上诉、发回重审、再败诉……

负责二审的绍兴中院审理查明:涉案拆迁款存在主体混同可能性,导致本案关键事实不清。有必要追加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辅助参加诉讼。

绍兴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诸暨法院重审。

年8月,诸暨法院经审理后,再次驳回神舟置业的诉求。

就这样,洪董事长与税务局的“死磕”又失败了。

事后,绍兴税务局坚称:我们处罚没问题,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诸暨法院表示:既然又上诉了,就等中院开庭结果吧。

“不服输”的洪董事长则说:积极纳税是民营企业的义务,但对于不合常理的处罚,一定要讨说法!

(注:本文根据年10月2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企业被认定偷税后上演“民告官”,绍兴商人与税务局的诉讼风波》、()浙06行终号《行政裁定书》及相关文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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