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要求更高更严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近日,绍兴市出台《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绍政办发〔〕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让我们来看一下新的《办法》的四大亮点。

对象明确,更显严谨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适用对象,条文表述更严谨更全面,具体包括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设立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定义清晰,更易操作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定义、不适用案件和案件判断标准。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列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种类。并明确了出现不能出庭的情形时,可以委托的对象和可以接受委托的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范围。

内容新增,凸显特色

案件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1

《办法》规定案件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日常案件信息登记,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单位)月案件信息报送,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季度案件信息汇总。

督察通报制度

2

《办法》明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按季度进行情况通报。

案件分析报告制度

3

《办法》列举行政机关应分析报告的行政败诉案件种类、要求。

体系完整,责任明确

01

明确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

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系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做好的系列工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循的规定予以明确,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履行和各类司法建议的处理做了规定。另外,对依纪依规予以通报、约谈、问责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02

明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职能

明确全市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出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职能。

03

以考核促工作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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