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的租客和房东注意了6月1日起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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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正在绍兴租房住,或家里有房在出租的人请注意,《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在6月1日就要实施了。根据规定,车库、车棚不得出租,违者将被处以元以下罚款。

据悉,《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是绍兴第一个专门针对居住房屋出租的管理条例。从去年开始,绍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就开始通过实地踏看调研、征求各部门意见、学习省相关条例等方式拟定规定。今年4月10日,《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

绍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条例原来就有,只是分散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相关条例中。“这次绍兴把这些分散在相关部门中的条例整理出来,集中体现在规定中。”

对于规定的相关内容,工作人员做了以下解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利用车库、车棚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绍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由于违法建筑、车库、车棚影响整体环境,有消防隐患、污水纳管困难,所以以上情形都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目前越城区的主要街道已经排查完毕,一共排查一万八千多户,发现在车棚居住的有家,在车库居住的是多家,我们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导,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劝导,如果居民一意孤行继续居住的,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处以元以下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可罚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租赁合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绍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绍兴目前有60%流动人口住在出租房内,部分出租房的建筑标准较低,居住人口也比较复杂,所以在租房的3个工作日内是需要向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登记,报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绍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这个条例中所说的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是指家里有小孩老人就不包括在房间居住人数内。

除了以上几条,绍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以下几条也要特别注意。

第九条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五条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除了遵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五)室内电气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PVC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空调、洗浴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

(七)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屋所在的居室和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为电动车辆充电;

第十九条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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