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12月29日消息,年10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绿康越州家园医养服务有限公司食堂购进的酱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10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绿康越州家园医养服务有限公司食堂购进的酱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编号为No:SPH01066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局于年11月7日立案,于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号)。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其并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向配送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结论为合格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本案中涉及的不合格项目需要检测才能发现,无法通过感官观察发现,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主动整改,在整改期间未收到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投诉或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因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说明经营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着手整改:1.加强员工培训,加强食品储存管理;2.加强进货管理,继续做好索证索票义务。该局于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核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局已对不合格产品供货商浙江立祥农产品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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