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2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晓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陈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晓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陈晓利用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应、土地用途改变、项目推进、案件处理、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年至年间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晓具有自首,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退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见习编辑方年玉编辑韦依编审杨仪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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