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
——《上虞新闻网》
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实计算申报缴费基数年度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其年度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核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省平工资)60%的按60%申报,高于省平工资%的按%申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工资的按省平工资申报,高于省平工资%的按%申报。
根据浙人社发〔〕49号文件,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即元/月,年度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下限为元/月(省平工资的60%),上限为元/月(省平工资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下限为元/月(省平工资的%),上限为元/月(省平工资的%)。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年度执行时间为年7月至年6月。
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计算核定,并按上述规定的上下限基数申报。
二、履行社保管理员职责,规范社会保险基数申报
(一)各用人单位社保管理员应根据上述要求,如实计算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于年7月25日前通过“上虞区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中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报送区社保局。逾期未报的,区社保局将对其中原缴费基数低于申报下限的调整为申报下限。对不申报缴费基数和存在职工反映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将列入社会保险重点稽核名单。
(二)因“撤市设区”、“五证合一”等原因,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单位,请及时到社保局变更登记。
(三)根据上虞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定“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即谁审批、谁许可、谁主管的部门优先,再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确认企业主管的部门或乡镇(街道),要求各企业用人单位在年7月25日前通过申报系统中“主管部门申报”重新申报或调整确认本单位在社保信息系统登记的主管部门。如建筑类企业为区建管局,区直主管部门管辖外的其他企业为乡镇(街道)。
三、其他
(一)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作为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和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因用人单位未如实计算和未按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致使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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