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注意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32号)发布了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月均元),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确定年度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自7月起启用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单位申报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元的,年月缴费基数按元确定;低于元的,月缴费基数按元确定。2.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大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元(*5%)。需要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和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到请到市医保中心窗口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办理参、续保手续。4.即日起恢复办理医保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业务,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6.5%),7月到龄退休、养老已退休需补齐医保缴费年限人员请到市医保中心窗口办理补缴手续。5.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年7月至年6月。

温馨提示

由于7月30日17:00—8月2日24:00税务系统停机改造,会影响医疗保险费缴纳,请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务必于7月2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完成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逾期缴纳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时间为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为免影响职工医保待遇,从8月(所属期7月)起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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