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贴息50%,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可享受哪些金融支持?
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审核,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可享受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可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3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退役士兵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
上述第一、二条政策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在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最新限额标准享受至3年期满。
年11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申请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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