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水环境监管执法


  为切实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水环境监管执法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与执法重点

  1.工业、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水向河湖倾倒、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

  2.饮食服务业污水向河湖倾倒、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

  3.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向河湖排放泥浆(淤泥)的违法违规行为;

  4.运输船舶向河湖偷排漏排泥浆(淤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河湖沿岸米以内畜禽养殖的违法违规行为;

  6.县级以上河道及沿岸30米范围内,其他河道沿岸10米范围内的乱搭乱建、违法设置的广告牌;

  7.河湖内未经批准设置的捕捞渔具、养殖网箱(含鱼虾类、珍珠类、禽类等养殖设施)和各类拦鱼、拦河设施及障碍物;

  8.河湖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废弃箔桩;

  9.“电、毒、炸”等违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

  二、整改期限

  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年4月15日,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河湖水域及岸域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举报、。

  三、整治措施

  整改期限到期后,水利、公安、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城管执法、建管等部门将开展全市水环境监管执法大行动,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五个一律”:一律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在规定的幅度内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党员、干部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一律在媒体上公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年3月11日

来源: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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