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破产实务界的同行,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应邀参加首届西南破产法论坛,对西南财经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企业破产法的浙江实践”。
一、浙江破产审判的三个阶段及其工作情况
《企业破产法》于年6月1日实施以来,浙江的企业破产法实践大概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年到年的初步探索阶段,也可以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阶段。浙江企业改制完成比较早,企业破产法实施前遗留的破产案件也比较少,基本上可以说是零起步。在这个阶段,我们作了初步的探索,高院编制了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以绍兴为主战场受理了一批地方行业龙头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还有作为类破产案件——企业债务纠纷集中管辖的探索,成功审结了上市公司浙江海纳,金融机构金信信托破产重整案件等。年11月发布的《浙江法院司法重整报告》对这个阶段作了总结。年10月,最高法院在山西太原召开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那一年浙江温州出现了民间借贷风波,老板“跑路”潮。问题暴露了就要及时应对。
第二个阶段是从年到年,可以称为转型升级阶段的企业破产审判。在此时期,国家开始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年,浙江省高院党组适时提出了关于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审判思路,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如编制第二批管理人名册,连同第一批名册,有近家机构和个人入册,是全国管理人机构和个人数量最多的省份;出台了管理人动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以破产案件简易审为工作的抓手,出台了相应的简易审和破产财产变价处置的意见;省高院积极支持温州两级法院、杭州余杭法院和衢州江山法院开展破产审判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年、年和年的《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对这段时期的工作作了回顾总结。每年出一个审判报告也是浙江高院抓破产审判指导的一种方式。
第三个阶段是年到现在,就是经济新常态和处置“僵尸企业”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年8月,省高院党给省委写了《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报告》,当时在国家正式的官方文件里还没有僵尸企业的提法,可以说浙江在全国首先作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部署。近两年来的工作推进,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常态化的部署,形成了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和金融创新四个工作格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常态化开展,还引进十七家省外管理人机构;出台了府院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纪要。年2月,最高法院在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9月杭州G20峰会,中美元首会晤中方成果清单强调了对破产审判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重视。这些都是对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推动。
二、破产法功能和作用的理解
以上是对浙江破产审判工作的简要介绍,下面谈一些我对我对破产法本身功能作用的理解。
破产法是特别的债法,它强调的是公平清偿情况下的债法;它是一个特别的公司法,在破产法的环境中公司治理已经不同于原来的状况;它是一个特别的诉讼法,破产法赋予了集中管辖等手段;它是一个特别的社会法,企业风险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环节。所以破产法它的复杂性就在于它是四个特别法,它的难点也在四个特别法,当然它的魅力可能也就在于四个特别法。
从搞破产事业的人角度来讲,我们还可以从法院破产审判这个角度来理解破产法,可以从专业管理的角度来理解破产管理,还有就是破产市场。破产市场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的异态,或者是一个侧面,在破产市场里面也要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要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
三、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
接下来,我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这个主题谈点看法。担保问题首先和金融密切相关。浙江的金融瓶颈是中小企业的“两多”“两难”问题,就是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因为“两多两难”,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无序现象,反映在破产审判领域,就是所谓的“双构成”问题,即出险的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同时构成破产原因和构成集资类犯罪嫌疑。由此,在破产案件中处理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就是必须要应对的。为此,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浙江法院破产审判进行指导。
正规金融方面,就是要协调好破产案件中的银企关系。坦率地说,银行现行的风控制度和资产处置手段和破产法理念是冲突的,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对破产法实施是抵触的,我们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就要正确引导。
一方面是依法保护银行合法权益。比如我们激活了民诉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每年都有几千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申请人三分之二是银行,三分之二都是裁定执行,平均审结时间是21天,温州地区是18天,大大便利了银行的需求;再有就是开展了打击逃废债的专项行动。
另一方面是引导银行运用破产法手段维权,由抵触者转化为支持推动者。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保持工作沟通联系,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破产程序和金融的第三个联系就是推动解决重整案件中的融资问题。现在重整面临的三大瓶颈,就是税收、信用修复和融资瓶颈。发乎浙江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创新金融工具,发行投资收益权凭证等方式,解决房地产企业和其他破产企业的融资问题,这方面一些法院在有关方面支持下,也作了一些探索。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我建议放在推动银企合作的背景下来谋划和解决。首先,要运用好政府引导、金融监管和司法政策,有些问题,比如不抽贷,不随意向担保人转移风险,这些在政府和监管部门文件里有体现,但从法律上说,起诉或者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担保物权都是债权人的权利,法院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好底线。其次,要注重利益平衡。如何在破产法实施中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担保链风险,也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问题。这方面,有些具体事例,以后可以和大家交流。
我就汇报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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