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十八岁少女当街见人就打被判一年


绍兴十八岁少女当街见人就打,被判一年!

来源:法制

原标题:花季少女发泄情绪殴打无辜路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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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钱某,你刚满十八周岁,就已有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法庭考虑到你年龄尚小,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对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希望你珍惜机会,深刻反省,好好接受缓刑考查,不要再做违法犯罪的事。”6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诸暨法院刑庭法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钱某进行法庭教育。这不仅是对她的教育,也是对前来旁听庭审的200余名诸暨技师学院学生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

图片与正文无关

去年10月26日的清晨,一名妇女在路过诸暨店口五金公园时,发现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坐在马路边上,嘴上、衣服上都有血。上前询问得知,该男子是流浪汉,前一天夜里在公园睡觉,却无缘无故被打了。妇女见状,当即报了警。

原来,10月26日凌晨2点多,钱某和“健健”等几个朋友吃完夜宵来到五金公园。由于酒喝多了,“健健”发起了酒疯,嚷嚷着要和人打架,然后另外两个朋友就和“健健”打了起来。钱某看着自己人打自己人很着急,想和另外一个女孩一起上前拉架又拉不开。正好看到旁边有个流浪汉在睡觉,于是走向那个流浪汉,边走还边说:“那边有个傻子躺在地上,我们去打他一顿,白打的!”然后,就上前对流浪汉拳打脚踢。另一个女孩去旁边找了根很粗的树枝,对着流浪汉头部就是几下。瞬间,流浪汉的脸上流下了鲜血。

为了发泄情绪,钱某还在10月26日晚上对女生小红随意扇巴掌、殴打、剪头发、羞辱,10月29日凌晨逼停夜班回家的小李,并对其进行拳脚相加、砸毁电瓶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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