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晓因受贿罪


4月12日上午,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浙江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晓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陈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晓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陈晓利用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应、土地用途改变、项目推进、案件处理、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年至年间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晓具有自首,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退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作出上述判决。(原标题《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晓受贿案一审宣判》。编辑陈颖)作者/来源:浙江日报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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