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如下:
被处罚人: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现已查明:年9月19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1份。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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