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越城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号)精神,现将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越城区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区域:除一级和三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三级区域:富盛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纳税期限:

  1.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2.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5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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