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国税研发费用归集表不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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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须知

一、汇缴范围对象

(一)绍兴市本级由国税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所有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但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均属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以下简称为“纳税人”或“企业”)。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三)除(一)中列举以外的绍兴市本级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主要为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和按国家税务总局年第57号公告规定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自年度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简化,表单数量减少10%,同时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落实好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让纳税人获得更好的填报体验做了进一步优化与调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填报注意事项:

1.本次修订删除了四张三级附表,分别为原A《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需要填报的相关内容分别归入到了对应的二级附表。

2.A《企业基础信息表》“从业人数”是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之一,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将原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顺序进行调整。如果纳税人当期既有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4.A《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格名称发生变化,体现表格设置不仅是为了调整税会差异,还兼具资料报送、收集数据用于比对等功能,因此只要发生相关事项,不论是否有税会差异,都必须填报相关表格。

5.A《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原名称“纳税调整后所得”与A1表第19行名称相同,填报口径不同,容易产生误解,因此新申报表将第2列名称由“纳税调整后所得”改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6.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原《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不再报送,修订后的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完整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A表“基本信息”对应栏次。

7.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可独立于研发项目外,单独加计扣除,填报在A《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8行,不需要填写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8.A《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销售(营业)收入”需填报近三年数据;“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下级项目“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由原来填写发生额的80%改为填写实际发生额。

9.A《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抵减境内亏损”栏,包括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

10.A《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分配比例由原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改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三、申报时限

(一)纳税人应于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二)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以纸质书面形式,下同)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邮政、铁路、有线电视等分支机构,下同)还应同时将全市汇总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汇算清缴结束后,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需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其他分支机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四、汇算清缴程序

(一)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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