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越城区二环线内、柯桥区主城区(即东至镜水路、南至国道南复线杨绍线、西至稽山路南沿国道至香林大道、北至柯袍线)、上虞区城区(东至百官中学、龙山,南至城南中学、舜耕大道,西至上虞中学、上虞外国语学校、高铁新城,北至杭甬高铁),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的中心区域及重要设施周边,为本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禁放区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严处。市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

六、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通告确定各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等,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特此通告。

年2月3日

越城柯桥上虞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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