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取缔室内无照烟花爆竹销售点;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商贩室外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区中小学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特此通告

一、柯桥城区主要区域,即东至镜水路、南至104国道南复线(杨绍线)、西至稽山路南沿104国道至香林大道、北至柯袍线为本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三、禁放区涉及的有关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以及机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绍兴市安全平台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香林大道

线

2015年2月12日

四、禁放区内,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依法做好已批零售点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任何形式、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不再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在禁放区范围内经由道路运输的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登记增加烟花爆竹经营项目

二、自2015年3月6日零时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绍兴市健康卡并依法严处

稽山路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绍兴县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柯桥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六、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为:110

104国道

瓜渚湖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104国道南复线(杨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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