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到: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mg/Nm3。
2.现有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mg/Nm3。
3.现有单台出力兆瓦以下发电机组(不含兆瓦)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它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暂时执行10mg/Nm3。执行5mg/Nm3的时间待定。
4.所有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氮氧化物执行50mg/Nm3,二氧化硫执行35mg/Nm3。
5.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6.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地区的燃煤电厂执行Ⅱ阶段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其他地区执行Ⅰ阶段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
此外,标准中给出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的颗粒物测定监测步骤和计算程序。
全文如下: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你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年9月30日前反馈至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厅网站治白癜风南宁哪家医院好北京那个医院治疗白癜风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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