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quot两高quot发布办理环境


12月26日上午10点,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杨奇、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出席本次发布会。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

《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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